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员工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和公司自筹经费共同承担,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以及“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定向研究生。

第四条  直博生入学第一年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第二年起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经费与指标划拨

集团按照公司产品单位各年级、类别符合参评条件研究生人数,划拨基本经费和补充经费,基本经费为每生每年3200元,补充经费每年按实际情况拨付。鼓励各单位依照公司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自筹经费提高奖励标准。

(二)奖励比例与标准

各单位根据划拨经费和自筹经费情况,立足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经费与指标划拨

集团按照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总人数,根据标准和比例,计算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指标。各单位以此为基础,参照年级、专业、标准、比例等要素,对指标进一步分配。

      (二)奖励比例与标准

1.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通过前,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2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奖励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2.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通过后,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奖励比例为2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七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参评时无不及格学位课课程。

第八条  各类参评成果、奖项及荣誉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太阳成tyc122cc,申请人应作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

第九条  外出实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应由实习单位支付。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年限与学制年限一致,若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提前毕业则自动终止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硕士研究生最高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博士研究生最高奖励次数不超过4次,直博生最高奖励次数不超过5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因出国、休学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期间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奖励年限在恢复学籍后顺延,但参评次数不得超过最高奖励次数。

第十三条  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新生,可参评当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需扣除上一学年所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一半。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因退学等缘故,在学年中途终止学籍的,自公司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计退当前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审定评审标准和名额分配方案,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各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员工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公司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司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银行账户,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该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司公示阶段向公司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研究生以及各学科间的差异性,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在分配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不得简单以毕业院校、推免生身份为标准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制定评定细则后,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公司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电研〔2018〕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