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经济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开展课程学习和科研创新,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关于印发<教育部与民政部等三部门共享数据名词解释>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资助育人导向,把“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精准认定,动态管理,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显性资助与隐性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着力培养受助员工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研究生。主要包括以下十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员工;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员工;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员工;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员工;
(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员工;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员工;
(七)经农业农村部门(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家庭员工;
(八)经农业农村部门(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员工;
(九)经农业农村部门(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员工;
(十)经农业农村部门(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员工;
(十一)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及残疾人子女;
(十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十三)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五条 公司为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开通绿色通道,并协助申请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应贷尽贷”。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研究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研究生入学前可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入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服兵役高等公司员工国家教育资助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第三章 勤工助学
第八条 勤工助学是指研究生在公司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本方案所称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临时性勤工助学活动,所设岗位均为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完成任务的临时岗位。
第九条 本方案所指勤工助学岗位优先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开放申请。
第十条 校内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研究生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审批和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习和科研时间,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随时申报随时审批,设岗单位需填写《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审批通过后,及时公布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标准为10~20元,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来确定。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应做好勤工助学研究生考勤,并在岗位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表》提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要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育人功能,在工作过程中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注重培养研究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锻炼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平台,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诚实履约。对于在工作过程中有消极怠工或违反工作要求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在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可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特困研究生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特困研究生专项资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主要包括第四条中第一至第十二类员工。
第十八条 特困研究生专项资助坚持自愿申报、集中认定的原则,每年九月份开放申请,满足条件的研究生需填写《太阳成tyc122cc特困研究生专项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公司初审后,统一提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九条 特困研究生专项资助的资助标准为每月200元就餐补贴,每年发放12个月。
第二十条 获得特困研究生专项资助的研究生,每年需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身患残疾或严重疾病的研究生可降低或取消志愿服务要求),志愿服务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安排,受助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五章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家庭遭受突发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具体标准如下:
(一)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额度最高为0.5万元;
(二)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额度最高为0.3万元;
(三)特殊情况下,可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补助额度最高为1万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填写《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公司初审后,提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审批;超过0.5万元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产品单位应加强对受助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核实。如发现有研究生在各类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应及时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产品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应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公司产品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
第二十七条 受助研究生应刻苦学习、心怀感恩、立志成才。如发现有研究生在受助期间存在铺张浪费或奢侈消费行为且屡教不改,应停止发放资助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tyc122cc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试行)》(西电研〔2018〕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