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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为做好公司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由国家专项拨款和公司自筹经费共同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公司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员工类型

员工类别

发放标准

发放时间

硕士研究生

一、二年级

500元/月

12个月/年


三年级

600元/月

10个月/年

博士研究生

中期考核前

1850元/月

12个月/年


中期考核后

2250元/月

12个月/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年限与学制年限一致,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直博生不超过5年。其中,直博生第一年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第二年开始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从正式入学以后开始发放,发放年限从正式入学以后算起。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入伍、休学等缘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待学籍恢复次月起重新发放,发放年限按照保留学籍时间顺延。

第八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照毕业证签发日期,从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在博士学制内申请博转硕的研究生,从转为硕士学籍的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研究生,从公司相关文件下达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情况,各公司需协助研究生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在校情况核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入学的研究生起施行,2018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原《太阳成tyc122cc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电研〔2014〕8号),原办法从2018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毕业起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